管制人員赴中國,不足以確保國家安全 經民連公布兩岸條例第九條修正建議

陸委會日前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經民連認為仍有不足,今日舉行記者會公布經民連智庫之對應修法建議條文,並提出「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之申報義務」、「強化國安疑慮之因應措施等三項修正方向」。

工黨主席鄭昭明之子鄭智文2010年於聯勤司令部服役期間與福建統戰部人員李志康於新加坡會面,簽署「兩岸互信協議書」,承諾若中共武力犯台將循「北平模式」對共軍採取不抵抗策略,並收受美金及手錶。最後法院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判決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面對如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事件,最後竟以輕判終結,我們除了應檢討法官欠缺民主防衛、國家安全意識外,並應檢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管制軍警高階公務人員赴中國之規範,已不足以涵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之主要往來態樣,無法防範於未然。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左一)、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左二)、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右二)、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右一)共同召開記者會。

一、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邱文聰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原本規定所有國人前往中國都必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2003年以後逐步修正調整,目前是管制八類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赴中國必須申請內政部許可,主要包括軍人、警察、高階公務員等。

陸委會草案擴大第九條第四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管制範圍,增列第六款「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經民連草案,則建議應再增列「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人員」與「擔任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

  • 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人員:

教育部已核准台大、成大、清大、交大依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與企業合作成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簡稱研究學院),研究學院雖未必個案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惟其整體經費約半數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並從事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等國家重點領域產業發展,以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為目的,其對國家經濟戰略發展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實不亞於陸委會草案第六款人員,故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

  • 擔任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重要運營人員:

根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之關鍵基礎設施應實施安全防護,以維護國家與社會重要功能持續運作。故無論公營或民營,擔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均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之必要。

例如,引起爭議而暫緩的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未來如真要上路,那替內政部建立eID資訊系統的程式設計師、系統管理員、民間業者的執行長、專案經理,可以對前述人員下命令並擁有人事權的民間業者負責人,都應該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的範圍,否則,這些人前往中國,被綁架、威脅的將是台灣全民的「數位身分金鑰(匙)」。

二、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之申報義務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鑒於科技進步及台海雙邊交流方式的多元化,本條原設定「管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赴中國」之管制手段,已不足以涵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之主要往來態樣。中國黨政軍部門與我國軍警高階公務員間,無論是金錢往來,簽署協議書承諾書,或於台灣會面,或於中國或第三地會面,或以通訊工具交換訊息,其對國家安全可能之影響,均不亞於我國軍警高階公務員赴中國,這從幾乎所有共諜案,我國軍方人員都是在中國以外的香港、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日本,甚至在台灣被吸收,可見一斑。

經民連草案主張,增列第九條第九項,除維持國安管制人員赴中國應申請許可外,增訂國安管制人員與中國、香港及澳門之以下三類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彼此關係內容:

  1. 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2. 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企業。
  3. 前二者派遣之人。

賴中強表示:看到工黨主席之子、現役軍人鄭智文在新加坡與中國統戰部簽署協議,承諾中共犯台時採「北平模式」不抵抗策略的例子,深深體悟建立軍警高階公務員與中國黨政軍私下往來的申報義務,是比《代理人法》更急迫的國安立法,因為敵人已在內部,要除中國白蟻,就從國家機器內部的國安管制人員做起。

三、強化國安疑慮之因應措施

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表示,為了讓前述申報義務成為確實有效的規範,而非「無牙的老虎」,經民連草案配套建立三項措施,以因應與中國人員往來所生的國安疑慮。

  • 避免國安危害之必要處置(修訂第九條第十項)

受理申報機關或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認國安管制人員與中國黨政軍接觸往來情形及關係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得經跨部會審查後為如下之處置:

  1. 命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2. 禁止公務員或國家聘僱人員擔任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職務。
  3. 禁止民間機構之特定人員執行受委託、補助、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重要運營之業務。必要時並得終止委託、終止或減少補助、撤銷營業許可。
  • 行政罰(修訂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違反規定不遵停止或改正命令者,或民間機構違法由已受禁止之人員實際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刑罰(修訂第九十一條第十項)

國安管制人員未依規定申報與中國黨政軍接觸來往情形及彼此關係內容或其申報有虛偽或隱匿者,參照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罰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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