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20190317

【新聞稿】敬請發布

▎318五年 中國升高威脅

防衛台灣民主不能止步不前
臨近三一八太陽花運動五週年,當初公民運動「先立法,後審查」的訴求仍遲遲沒有落實。國民黨也沒有因此倒下,從ECFA、服貿,到現在所謂《和平協議》,台灣的民主屢受威脅。當年公民運動高舉《對中協定監督條例》的訴求,至今並未完成立法,然而政治情勢一再轉變,中國對台統戰不斷進化,從「總代理」,到「入島、入戶、入腦」、「惠台三十一項政策」、「中國居住證」,以及最近的「民主協商」攻勢;中國帶來的威脅等級不斷提升,台灣內部的民主防衛機制依然漏洞百出。
經濟民主連合偕同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永社等公民團體,今日(17日)再度將《對中協定監督條例》拉回大眾的視野,針對五年以來的立法爭議,以及當今政治情勢,重新剖析完成立法之必要性。討論會中除了有學者、律師分析《和平協議》在法律意涵上對台灣民主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也邀請了時代力量徐永明立法委員,還有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分別由政治實務與公民運動者的角度,分享五年以來《對中協定監督條例》立法博弈的過程。
▏擋下服貿協議,不等於擋下服務貿易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在座談會上表示,五年後回顧318,當年「先立法,再審查」的運動訴求,雖然成功地阻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生效,但其效力僅只是阻止政府繼續擴大開放中資來台營業項目;對於馬政府2009年以來以行政命令開放中資(例如鼎新電腦),對於紅色資本以港資外資名義來台(例如順豐速運),對於台灣自由網路環境對中國服務業跨境提供服務的完全不設防(例如愛奇藝),五年來並沒有改變。他強調,中國多方面的滲透與威脅不是光靠單一《監督條例》就能解決,經民連一再倡議制定的《中資來投投資條例》等立法規範,也一直沒有被排上政治議程。
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說明,即便嚴格檢視目前的法規,所有具法律效力,且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之權利義務的對外協定,都必須經立法院審查,但是這套法律規範仍然留下許多行政權模糊操作的空間,這也是當時318運動的法律爭議所在。他進一步強調,考量到中國統戰手段的進化,比起五年前的情境,台灣目前需要全方位的民主防衛機制。
▏拒絕和平陷阱 修正《條約締結法》
針對台灣政黨與民間團體與中國政府私自訂約,危及台灣主權的情形(例如《和平協議》),經濟民主連合已經於今年立法院開議日,向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其中規範任何影響台灣國民主權之協約,審查程序皆必須比照修憲,並且在實質要件的規範上,不得損害台灣主權地位,也不得傷害台灣目前的人權現狀。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邱文聰解釋,這套《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比起五年前《監督條例》的民間方案,還防範了中國繞過中央政府,逕自與社會各界協商,傷害台灣主權的情形。至於國民黨倡議的《和平協議》本身,黃帝穎律師提到納粹德國逕自撕毀《慕尼黑協議》以及中國共產黨與圖博政府簽訂《和平協議》的歷史教訓,說明和威權國家簽協約,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陷阱。洪偉勝律師說明,從國際法架構理解,《和平協議》就是國家統一的開始;其實停止武力威脅只需要中國單方面落實,不需要雙方協約促成。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認同,在《監督條例》之外,台灣確實還需要更全方面的立法規範,例如《條約締結法》,以維護台灣主權。但是他也提到,政治實務必須謹慎處理順序,避免讓不同的法案互相模糊了焦點,因此當前時代力量將提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希望能逕付二讀,以免針對程序討論過於冗長,而失去了現階段公民團體關心法案的熱度。
▏監督條例還有立法的必要嗎?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則認為中國已經轉變統戰策略,例如「兩岸一家親」等軟性論述或其它保守民粹的聲音,都可能對台灣主權地位帶來危險。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補充,台灣應該參照德國經驗,尤其要防範政治人物濫用話術,利用民主手段促成牴觸民主的結果。宋承恩認為,台灣社會不能再盲信民主程序必然確立主權獨立,政府應該更逐步修正《國籍法》等能夠明確劃定台灣國民身分的法條。
雖然蔡政府執政以來,台灣無法接受中國強加的「九二共識」、「同屬一中」等政治前提,各項協議洽簽均已停擺,某些論點認為「沒有監督條例,也沒有台海雙邊談判」是最佳平衡狀態。但是,這樣的平衡狀態的基礎是脆弱的,更像是歷史的巧合。賴中強說明,一旦國民黨取回政權,抑或是「兩岸一家親」,又或是中國策略性改變對民進黨的強硬立場,政治情勢馬上會退回到那個雙邊談判不受國會監督的「張慶忠三十秒通過服貿模式」;基於以上理由,《對中協定監督條例》仍有立法之必要。
▎時間:3月17日(日)13:30 – 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永社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0937-1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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