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31號】地方議會選制改革,半數採政黨比例代表

執筆人:
蘇彥圖|經民連民主防衛組召集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陳佑維|經民連組織部主任兼社群部主任
通過時間:2023.12.17|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八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12.26

政綱摘要

延續2020第7號公民政綱之主張,我們認為:台灣戰後地方政治,從國民黨在「恩庇侍從體制」下,長期藉由地方派系勢力控制的人際及利益網絡,進行選舉動員;到民進黨在邁向執政過程中,在「實力至上」的勝選邏輯下,大量引進原國民黨派系中人,複製恩庇侍從體制,而導致地方派系勢力成為地方選舉中永遠的執政黨,此一局面必須被徹底改變。

參考歐洲綠黨、海盜黨崛起的先例,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將使標舉理念的新興政黨,得以匯聚整個行政區一定比例的政見認同而分配當選席次,無須與長年經營的地方派系進行「人際及利益網絡」的競逐,如此,強調理念的新興公民力量與各黨新血,將有較高的當選機會。

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將可強化政治課責,建立「選黨,選政見,選責任」的新地方政治。

政綱說明

一、具體主張為:議員總額不變,半數改為政黨比例代表,採聯立制

  • 我國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席次共計910席,在不縮減原住民選區席次下,將半數(約415席),改為政黨比例代表選舉。
  • 比照不分區立委採兩票制,以全直轄市或縣(市)為選舉區,由選舉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考慮立委不分區現行百分之五的分配席次門檻過高,應由得票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席次。
  • 採聯立制,如遇有政黨於區域議員選區已超額當選之情形,增加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但制定增額上限。在聯立制的規則下,政黨最終席次數由政黨票比例決定,因此難以撼動地方派系的小黨,仍能保有生存空間。
  • 雙重提名:政黨得提名同一候選人參選區域選區議席,並將該候選人列名為政黨比例代表提名名單。
  • 得以公民連署取代參選保證金:大幅降低參政門檻,促進多元政治參與。
  • 婦女保障名額:同一政黨之政黨比例代表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促進大黨人才流動,擴大新人參政管道

從1998到2018二十年間地方議員的年齡的變化來看,50歲以上的議員人數從28.5%增加至近六成(58.4%),39歲以下的議員人數則是從23.9%下滑至17%。1998年現任議員爭取連任並當選的比例佔全部席次的50.7%;2018年現任議員爭取連任並當選的比例佔全部席次的61.2%,比例大幅提高,顯見現行制度不利於新人參政。因此,地方議會選制改革並非僅有利於新興政黨,即便對大黨而言,增加的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以及政黨票的新選舉方式,將有助打破黨內派系、地方派系論資排輩、拔擢家臣的遊戲規則,有助大黨內的人才流動,讓優秀人才的參政管道更為暢通,職涯規劃看得到出路。

三、區域議員減半,小黨生存不衝突
經驗顯示,時代力量、社民黨、綠黨、台聯等小黨只在應選席次6席以上的大選區當選,雖然全台灣的選區(扣除原住民選區)平均應選席次為5.3席,但實際上在159個選區中,總共僅有64個應選6席以上的大選區,除以22縣市,平均每縣市3席,這就成為現制如果不改,理念型小黨永遠無法跨越的門檻。此外,如納入政黨比例代表,理念型小黨之策略無論是在全直轄市、縣(市)平均耕耘,或集中心力於特定鄉鎮市區經營,其所獲得的選票均可計入比例代表選票,故即便有因改制而減少區域議員席次的損失,小黨仍可在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獲得顯著增長。

四、選制改革下一步:重新檢討SNTV
台灣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選舉,延襲日治時期1935年市會及街庄協議會會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原本即蘊含殖民體制透過地方派系「分而治之」的統治策略。近百年來實施結果,造成地方派系世襲複製,政黨政見競爭與地方公共政策論壇難以成形、在地優秀人才參政困難。在改制政黨比例代表之後,可以進一步試驗SNTV之外的多元選制,或在未來區域整併的過程中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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